为了保护学校国有财产不受损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和医疗工作的需要,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育部教高〔2015〕14号文件)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读者借阅的图书、期刊资料,不得圈点,批注、答题、污损、撕页或遗失,如有发生按本制度赔偿。
二、书刊遗失赔偿:
1、遗失赔偿应以相同版本或修订本抵赔,每册另收原书刊价格的20%分编加工费。
2、不能按原书刊赔偿者,则根据书刊资料学科类别和出版时间决定赔款倍率:
图书出版时间 |
社会科学类 |
自然科学类 |
2000年以后 1990—1999年 1949—1989年 |
5倍 5—10倍 10—20倍 |
6倍 6—10倍 10—20倍 |
3、多卷集图书资料遗失1本按整套图书的定价赔款;遗失多本累计赔偿价格不超过上表最高赔偿上限;全套遗失按上表赔偿。
4、期刊遗失按所涉年份的全年价格赔偿。
三、书刊污损赔偿:
依据书刊污损的轻重程度,按书刊价的10%至50%赔偿;若污损严重,使书刊资料不能继续流通,则按遗失条款赔偿。
四、对损坏或偷窃图书情节严重者,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借阅书刊的权利或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五、本制度适用于个人借书、集体借书、馆际互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