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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医药学院图书馆书刊遗失、污损赔偿制度

发布日期:2023年04月11日 来源:图书馆 点击:[]

为了保护学校国有财产不受损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和医疗工作的需要,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育部教高〔2015〕14号文件)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读者借阅的图书、期刊资料,不得圈点,批注、答题、污损、撕页或遗失,如有发生按本制度赔偿。

二、书刊遗失赔偿:

1、遗失赔偿应以相同版本或修订本抵赔,每册另收原书刊价格的20%分编加工费。

2、不能按原书刊赔偿者,则根据书刊资料学科类别和出版时间决定赔款倍率:

图书出版时间

社会科学类

自然科学类

2000年以后

1990—1999年

1949—1989年

5倍

5—10倍

10—20倍

6倍

6—10倍

10—20倍

3、多卷集图书资料遗失1本按整套图书的定价赔款;遗失多本累计赔偿价格不超过上表最高赔偿上限;全套遗失按上表赔偿。

4、期刊遗失按所涉年份的全年价格赔偿。

三、书刊污损赔偿:

依据书刊污损的轻重程度,按书刊价的10%至50%赔偿;若污损严重,使书刊资料不能继续流通,则按遗失条款赔偿。

四、对损坏或偷窃图书情节严重者,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借阅书刊的权利或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五、本制度适用于个人借书、集体借书、馆际互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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